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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《混凝土拌合用水》(JGJ63)标准将混凝土拌合用水按水源分为六大类,分别为符合标准的生活饮用水、地表水(包括江、河、淡水湖中的水)、地下水(包括井水)、海水、工业废水及混凝土生产厂、预拌混凝土设备的洗刷水。
保准规定混凝土构件厂、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冲洗搅拌机和水泥罐车的洗刷水,作为拌合用水是可以用于混凝土生产,但要注意洗刷水所含水泥和外加剂品种对所拌合混凝土的影响。
用蒸馏水或饮用水与洗刷水对比进行水泥凝结时间试验,两者初凝和终凝时间差,均不应大于30mm,其初凝时间和终凝时间还应符合水泥标准。配制硅酸盐含量应在限值内,见表10-1。